税法总论9:税法法源-法源多面相
一、引子
我在实务中最头疼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和税务局打交道的过程中,当面对一个课税事实,究竟如何征税,税务局的官员在寻找法律依据时东扯西拉找不到重点。这就体现出对于税法法源的知识储备不足。
二、税法法源的作用
所谓法源,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。法源的全称是法律渊源,该词源于罗马法,它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。法源在税务实践中有何作用?就在于一个税官面临一个已经认定课税事实,应当根据什么来判定当事人的纳税责任,从何处寻找税法根据?就是税法法源的作用。
三、税法法源的分类
1、非正式渊源
法源这一概念有多重含义,广义上讲,对税法产生决定影响的所有因素,包括:政经关系、国民观念、税法立法、税法理论等都是法源。
2、正式渊源
狭义意义上只有对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才是税法渊源。
四、税法法源的多个面相
由远及近包括几个层面:
1、特定时空的政经关系
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我国民熟知的说法,虽然有所偏颇,但确实经济体制乃至政治结构确实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。这个力量对比决定了我们税法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内容。
2、国民观念--法律的确信
举个例子:走入社会妈妈的叮嘱不包括不要“偷税漏税”。
税法的确信或者税法的承认是税法之所以成为社会规范的共识基础,是税法效力的实质基础。
3、制定法
有权立法的机构包括: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的制定法也是税法的法源。这些法源根据制定机构不同有着不同的变现形式或称谓,例如: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范性文件、习惯法等。
我们可以从政经关系探寻税法存在的原因;
我们可以从法律确信的伦理层面可以探寻税法的负担效力;
我们可以从制定法的角度探寻税法的法律依据。
4、合同
虽然一般常识都认为只有立法才独占享有制定税法的权限。不过私法自治下的契约也起到对税法适用的规制效果,在这个意义上也具有税法法源的效力。
总之,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税法的法源,代表了不同的法益,体现了不同的价值主张。